3.1供应商资格要求由“(1)供应商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为非法人组织。(2)供应商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须提供经审计的近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调整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合法运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供应商具有良好的纳税和社保缴纳记录;
(4) 供应商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供应商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前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委员会官网发布的【假冒中央企业名单】;未被军队采购网(******/)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军队采购预警名单、军队采购暂停名单、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其他补充;投标单位提供指定网站中的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以评审现场查询为准。
(7)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应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应答;
(8)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特此说明